仲裁延遲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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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受理後有審限要求,正常45天必須結案,特殊可延長15天。因此,如當事人因故申請短期延期,只要在審限內,仲裁員基本都會同意。但如存在需要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對方可申請中止審理,直至情形消失。中止審理不受審限限制。

仲裁延遲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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