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夠申請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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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夠申請仲裁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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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能夠申請仲裁嗎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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