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公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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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公開裁決?

仲裁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公開裁決

仲裁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不公開裁決,我國《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 除外。”據此規定,仲裁庭開庭審理的方式分為兩種,即 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採用“以不公開審理為主、以公開審理為例外”的原則。

(1)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特例,具體包括三 個方面

一是絕大多數情況下,仲裁不公開進行;

二是有條件地公開,即當事人達成公開進行的協議時可以公開進行

三是涉及國家祕密的,絕對不允許公開進行, 即使當事人達成公開的協議也不得公開進行。

(2)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 只允許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有關專家、翻譯人 員以及審理本案的仲裁員參加,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 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採訪與報道。仲裁不公開進行,是國際商事仲裁的通行慣例。 仲 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僅要求仲裁庭在開庭審理 案件時不公開進行,而且對爭議的裁決也應當不公開 宣告。

(3)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獨自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6、一裁終局制度

綜上所述,仲裁案件不像訴訟案件那樣,像大多數的訴訟案件都必須要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到個人隱私,但仲裁案件可以説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公開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都不會公開審理,對於仲裁裁決結果也沒有公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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