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裁決後還能再再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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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開庭裁決後還能再再次仲裁嗎?

仲裁開庭裁決後還能再再次仲裁嗎?

不可再次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9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7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基本制度

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總結中國仲裁的經驗,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1、協議仲裁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3、一裁終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仲裁後不能起訴,因為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也就是説糾紛經過仲裁以後就不能夠再起訴了,並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如果發現有仲裁協議也應該告知其申請仲裁。

在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也是可能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在爭議無法協商一致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在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後又同意在私下解決糾紛的情況時,這時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回勞動仲裁的申請,同時在裁決後也是不可以再次提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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