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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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仲裁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經濟糾紛仲裁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具體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仲裁申請書(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電話、郵編等,單位則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與職務、聯繫電話、郵編等。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簽字水筆書寫,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紅色、黃色等其他顏色書寫,也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毛筆等書寫。

申請人是個人,申請書末尾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申請書末尾應蓋單位公章,公章及簽名應為原件,不能複印。

2、仲裁協議(提交一份)

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單獨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籤訂的仲裁條款。

3、當事人(提交一份)

(1)申請人是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户口簿複印件,需要證明夫妻關係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2)當事人中的有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除應向本會提交該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複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複印件,並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3)申請人是單位,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原件、單位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4)申請人應預先核查的(個人)、工商登記資料(單位),並向本會提交相關原件。

4、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提交一份)。申請人可聘請律師或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作為案件代理人,是否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代理人蔘加仲裁,需向本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書中應明確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及具體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託書範本,不能僅寫“全權代理”),同時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授權委託書末尾應由授權人本人簽名,或授權單位蓋章。

5、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證據,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中應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作簡要説明,簽章並標明提交日期。

二、經濟糾紛仲裁不服怎麼辦?

1、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機構對於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該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再次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關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我國仲裁法還確立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權依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依法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時,該仲裁裁決即喪失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經濟糾紛在現實生活當中時常可以遇到,這類型的糾紛通常情況下,標的額都是比較大的,所以若是糾紛發生之後,並不能採取協商出解決糾紛的方案,此時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是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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