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最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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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最長訴訟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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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

可以,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係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繫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於仲裁時效之中。

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麼,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主要包括:

①法律根據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依據是《勞動法》。

②適用範圍和對象不一致

訴訟時效廣泛適用於民事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並

不消滅;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應於勞動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不再受理。

③性質和期限不同

訴訟時效是民事審判活動適用的期間,有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1年、最長20年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的法定期間,是帶有勞動行政性質的期間,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為6個月,依《勞動法》第82條為60日,比訴訟時效短。

④二者的中止、中斷情況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止存在於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原因消失後繼續計算,可以多次中止;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止只能在60日內,原因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以及在此期間申請調解而中止。

訴訟時效還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可以多次中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卻沒有明文規定,依司法解釋,仲裁期間因勞動者請求救濟、單位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可以中斷的,在滿足一定的額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履行相關的義務而要求中斷,當然中斷提出後,仲裁的時效就會重新開始計算,而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也是在仲裁時效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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