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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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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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上的特殊程序性決定了人民法院應受勞動仲裁申請期限制度的約束,應當成為訴訟法上的制度,而不僅是勞動爭議仲裁法上的制度。申請仲裁訴訟時效中斷,在《調解仲裁法》頒行前,針對原60天仲裁期限性質的紛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解釋》)第三條實際確立了勞動仲裁申請期限是訴訟法上的制度,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超過勞動仲裁申請期限的案件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與《勞動解釋》第3條規定相比,兩者的規定基本是相同的,可見原勞動仲裁申請期限與訴訟時效期間基本相同。在此基礎上,《調解仲裁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時效制度,規定了中止和中斷制度。至此,勞動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除前者為一年,後者普通時效為二年外,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均為消滅時效,都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都具有法定性,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中止、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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