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先履行抗辯權具體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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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什麼?

放棄先履行抗辯權具體是什麼意思?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方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後順序。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先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相關知識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區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和內容上又有區別: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於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於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佔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的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於物。

(三)依法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於何種原因而發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係即可。

(四)抗辯權是基於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的擔保而消滅。

因此,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是很有必要的。當利益受到損失時,可以儘可能的減小損失帶來的風險。在對方交易當事人未履行按期履行合同時,可以及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延緩合同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隻是合同延期,並不是合同失效不起作用了。當事人為了保障自己利益,可以放棄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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