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效力確認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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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效力確認的時間是多久?

仲裁裁決效力確認的時間是多久?

仲裁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訴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如果沒上訴的話是十五天後生效;裁定書是十天。二審是當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是十天後生效。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法院有哪些?

1、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做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

2、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提出。

3、《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仲裁裁決下達後半個月,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該裁決生效。從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開始計算,在6個月之內,都可以提交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員在處理仲裁案件時存在違法行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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