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立案須知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5K

一、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立案須知包括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立案須知包括什麼?

(一)受理範圍:經本院一審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行政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不滿1億的國內仲裁裁決,和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案件。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之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日,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仲裁效力有異議怎麼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於: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係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必須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立案須知中包括受理範圍和申請執行的期限。當事人對於仲裁效力提出異議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其次,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提交申請書;最後必須在仲裁庭開庭之前提出,在仲裁庭開庭之後提出將不予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