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 - 案外人異議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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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案外人異議申請條件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 案外人異議申請條件是什麼?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需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其中原判決、裁定宜解釋為包括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等在內的法律文書。考慮到只有仲裁當事人才能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外人不能成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故案外人如果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和仲裁調解書有異議,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

2、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採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三、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執行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駁回該部分的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1、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2、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

4、行為履行的標準、對象、範圍不明確;

綜上所述,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等仲裁裁決下達後,作為案外人也有申請異議的權力,如果案外人能提供證明,表示仲裁裁決錯誤,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導致其利益受損的,在知道法院執行措施之後一個月內,都可以去法院辦手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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