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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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開庭審理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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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審理流程大致如小編整理的那五個部分:起訴、受理、庭前交換證據、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大家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必須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狀必須要寫清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最主要的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事實與理由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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