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是否必須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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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是否必須事先約定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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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必須約定的內容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仲裁協議中必須約定以下三項內容:

第一是要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這部分內容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通常是提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糾紛發生後,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不要在條款中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仲裁條款被視為無效。

第二是要有仲裁事項。

即提出對什麼內容申請仲裁。一般要明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什麼糾紛申請仲裁。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新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範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範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併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第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雙方必須選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就是説所選的仲裁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並在仲裁條款中寫明所選定的是哪一個仲裁委員會。如果僅約定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或者約定兩個仲裁委員會的,則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

讀完之後,大家肯定明白了《仲裁法》關於勞動仲裁延期舉證申請書的規定,大家在遇到延期舉證問題的時候,也知道了怎樣去寫申請書。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有效途徑,大家一定要善加利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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