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仲裁爭議裁決時間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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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仲裁爭議裁決時間有規定嗎?

申請執行仲裁爭議裁決時間有規定嗎?

1、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2、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同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4、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二、一般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材料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比如説是勞動仲裁,如果是最終勞動仲裁有了一個裁決的結果,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執行該勞動仲裁的裁決,這時候,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仲裁的裁決,而申請執行人需要準備勞動仲裁申請的執行書、作為勞動仲裁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生效的勞動仲裁文書原件以及複印件、以及雙方送達的回執複印件等。

仲裁裁決在我們國家是和民事訴訟活動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也是可以以仲裁裁決書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這種申請強制執行必然是有時間規定的,分別是一年和6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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