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6個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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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6個月1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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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1年還需要被關押嗎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

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也就是説,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並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於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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