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仲裁的基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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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新入職的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因當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仲裁的基數是什麼?

按實領工資數額。各個月工資乘以2。以前工資是多少,就補發多少。

樓主説的是雙倍工資。而不是經濟補償金。請各位朋友回答時看清問題,再作解釋。

所謂“雙倍工資”就是原有工資的兩倍,以前發放過一次,現在再補發一次,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針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進行了規定,因此,雖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但分別屬於不同情形之下的法律規定,兩者在應付二倍工資期間上存在較大區分。就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而言,用人單位應付二倍工資起算於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終止於用工滿一年,即累計計入期間以十一個月為限。同時,由於該雙倍工資具有懲罰性,並非勞動報酬,故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於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規定。即,如果勞動者持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長達兩年,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雙倍工資主張也很有可能不獲支持。

關於經濟補償金,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裏,原文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雙倍工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原文如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享有辭職權利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會説這一點是因為很多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內對辭職作出約定,以此來限制員工的離職,此時我們也是可以請求支付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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