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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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關係中,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勞動糾紛,並且相當大的一部分糾紛而言,當事人並不懂得如何去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申請時效一般為爭議發生之日的60天內。那麼有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呢?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就失效了嗎?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二、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仲裁時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時效制度的作用就在於使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一致,從而結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的不穩定狀態,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來,從而維護了勞動關係的穩定。

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仲裁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權,因此仲裁時效就起到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於勞動爭議的儘快解決,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3、有利於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儘快地介入勞動爭議,這樣因爭議發生的時間較短,易於調查取證,便於正確處理,防止因年代久遠、證據不全或難以辨認而導致錯誤裁決。

三、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四、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60天只是針對於提出申請而言。因勞動報酬引起的糾紛,則不受限制,但是勞動關係一旦中止,則需在一年內提出。有時候對部分行業而言,一年並不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如房地產等建築業工資拖欠現象較為嚴重,那麼就需要延遲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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