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物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法律上物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法律上物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1)民法學上所稱為“物”,必須具有能為私權客體的屬性,既涉及一般意義上的有體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規定的權利,如可以轉讓的不動產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等由法律確認的適用物的規則的財產權利。這是廣義的物的概念,狹義的物,即實物,被認為是物權法上的物,即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具有一定物質形體的物。

(2)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的法律特徵:A.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許外;B.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原則上須為有體物或者有形物;C.作為物權客體的物須為獨立物;D.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應當能夠為人力所支配;E.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對人類有價值。

2.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1)動產和不動產。此分類的意義在於兩者的經濟價值不同;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同;

(2)主物和從物。此分類的意義在於,從物一般隨主物而轉移。因為從物的主要功能是輔助主物發揮作用,根據物盡其用的原則,法律上一般認為其應當跟隨主物。對主物進行買賣

租賃和設立擔保時,如果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應當推定效力及於從物;

(3)原物和孳息。孳息作為一種新生物、派生物,其所有權一般跟隨原物的所有權,換而言之,原物所有權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3.物權變動的類型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大致有三種:一為法律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二為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如繼承、時效、先佔、添附、遺失物拾得與埋藏物發現等;三為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國家徵收、沒收。

二、物的分類是怎樣的?

1、動產與不動產

根據物是否具有可移動性,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則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或者降低其價值的物。依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為不動產,不動產以外的物為動產。

2、主物與從物根據兩個物之間的關係,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主物是指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作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從物是指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所以從物須與主物為同一人所有,須為獨立之物,並且須與主物共同使用才能發揮物的效用。

3、原物與孳息,根據兩物間的聯繫,物可分為原物與孳息。原物為產生孳息的物;孳息為原物所生的收益。如生產果實的果樹為原物,果實即為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產而產生的收益,如果樹上所產的果實,母雞所生的蛋。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係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存款所得利息。

4、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據其流通性,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得為交易標的物並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限定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範圍內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為交易的標的物而流通的物。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根據經使用後形態的變化性,物可為消耗物與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稱消費物,是指經一次性使用就歸於消滅或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如米、糖、茶。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根據其可否分割,物可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經分割後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效益的物,如糧、油。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後會改變其性質和影響其用途的物,如電視機、冰箱。

7、特定物與種類物。根據其在交易中的確定方式,物可分為特定物與種類物。特定物是指以單獨特點而具體確定的物,它既可是依物自身的特點確定的,也可是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確定的物。如某件文物,或當事人特別選定的某輛自行車,都為特定物。種類物則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8、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根據其構成形態,物可分為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單一物,是指獨立為一體的物,如一頭牛。結合物,是指由多數單一物結合成一體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則指多個單一物、結合物合為一體的物,如某企業的全部財物,羊羣。

在法律上定義的物是獨立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可以指人類本身。物須要具有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滿足人們的日常生產或生活需要,才可以用於交換,具有價值。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客體,涉及一切關於財產關係,如買賣、租賃、借貸、借用、遺產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