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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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的判決、裁定要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如何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的裁判

(一)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的裁判。

(二)該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係。

(三)要求承認和執行的裁判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必須首先由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請求書,並附有相關文件。我國法院接到申請或請求書後,予以立案,審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個要求,但不過問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承認其效力、予以執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請書或請求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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