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員的任職資格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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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法庭是用來解決國際爭端的,自然各國對於國際仲裁法庭當中的仲裁員是非常關注的。想要成為國際仲裁法庭當中的仲裁員,首先就要具備一定的任職資格才可以的。而且國際仲裁法庭在選擇仲裁員的時候,對於當事人的方方面面都要進行考核的。如果您有意進國際仲裁庭的話,肯定也需要了解一下,國際仲裁員的任職資格是怎麼規定的?

國際仲裁員的任職資格是怎麼規定的

一、國際仲裁員的任職資格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法第13條對仲裁員資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應公道正派,同時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具體條件是: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符合仲裁法第13條規定的條件,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為仲裁員,但不得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二、國際仲裁

解決國際爭端方式之一。國際法上簡稱“仲裁”或“公斷”。一般適用於解決兩國間關於法律性質的爭端,通常由當事國根據事先或事後簽訂的仲裁協定或某些條約中的仲裁條款,將爭端交由雙方選定的仲裁人所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審理,審理的結果(即裁決)為最後決定,雙方均應服從。除上述為解決專案而組成的臨時性仲裁法庭外,國際間尚有常設仲裁法庭。

三、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仲裁員均是仲裁委員會從資深的經濟、法律專業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但由於仲裁員的職業不同,其熟悉的專業知識也不同。選擇熟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關專業的案件,更能迅速準確地抓住爭議的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從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質量。如果,當事人選擇專業知識不熟悉的仲裁員,比如選擇建築方面的仲裁員來審理金融案件,即使這位仲裁員很想把這個案件審理好,但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也往往難以勝任。一旦當事人做出選擇某個仲裁員的書面意思表示後,若沒有仲裁員應當迴避的充分理由,這種選擇是不能更改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應十分慎重。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由於對方當事人享有對符合法律規定迴避事由的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若由於對方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使整個仲裁程序中止,則將延長仲裁的時間,對雙方均有害無益。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仲裁員。

各仲裁機構均制訂有各自的仲裁規則,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時間均有限制。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國際仲裁庭對於仲裁員的任職要求是,當事人在本國從事仲裁,律師或者審判等工作經驗已經滿八年,其本人就是專門研究法律工作的,並且對職稱有一定的要求。當事人在入職國際仲裁員的時候,需要經過本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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