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管轄枉法仲裁罪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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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管轄枉法仲裁罪是怎麼規定的

現如今基本上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強的。並且我國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現在都是公開透明的,在網上都可以查詢到的,因此在審叛在進行過程當中,如果有枉法仲裁的話,我國公民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相關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管轄枉法仲裁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我國管轄枉法仲裁罪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而枉法仲裁罪的管轄一般由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二、枉法仲裁罪與枉法裁判罪的區別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第2、3款對枉法裁判罪規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文字對比,可以發現枉法仲裁罪草案與枉法裁判罪法條在罪行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規定如出一轍。但是,這種“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問題的嚴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

司法審判權是一種強制性的公權力,這種權利不以當事人選擇為前提,有被濫用的巨大風險,需要嚴密的制度設計予以制約。

三、刑事案件追訴時效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説,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裏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管轄分為兩類,分別是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不過針對枉法仲裁罪的管轄,一般由承擔仲裁職責人員的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枉法仲裁罪嚴重的干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是一種嚴重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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