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時效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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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時效如何確定
我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8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訴訟時效可以適用於仲裁時效,具體到每個仲裁案件的時效,仲裁庭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確定。參照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以延長、中止和中斷。
當事人由於客觀原因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可以延長;在仲裁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仲裁時效因提起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此外,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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