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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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仲裁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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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完全一致。那麼,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覆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當您遇到勞動糾紛時,您可以向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是有效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但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其實還是需要先搞清楚究竟自己與單位之間產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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