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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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認定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而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非法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貴文物)出境的行為。二者在犯罪主體、犯罪對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體都是所有或佔有珍貴文物的單位和個人,犯罪對象都是珍貴文物。

二者區別:

首先,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限制處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珍貴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

其次,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是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走私珍貴文物罪的表現是私自攜帶、郵寄珍貴文物出境。在認定兩罪時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先將珍貴文物偷運、攜帶、郵寄出境,然後在境外或贈送給外國人,應認為行為人構成走私珍貴文物罪,而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從行為看,前後兩罪很相似,但兩罪性質不同。

第一,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僅限於外國人,而後罪中的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限於外國人,為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第二,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的性質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個人收藏的,其中單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國有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收藏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收藏,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都僅限於珍貴文物,而在後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併為國有單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貴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一種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對單位而言,本罪對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沒有限制,本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國有單位,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後罪是一種純正的單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單獨構成犯罪,其犯罪主體僅限於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於兩罪存在一定的交叉關係,當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收藏的珍貴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給外國人時,認定兩罪有一定難度。當此情形,行為人同時觸犯前後兩個罪名。這種情況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法條競合關係,不實行數罪併罰。根據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貴文物,二者客觀上都表現為售賣行為等,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處置管理制度,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不是對合犯罪,只是我國公民或單位的非法出賣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購買珍貴文物的外國人並不構成犯罪。而倒賣文物罪是對合犯罪,即買賣珍貴文物的雙方都可能構成該罪。

第三、珍貴文物的受買人不同。前罪的受買人是外國人,而倒賣文物罪的受買人可以是本國人,可以是外國人。

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倒賣文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犯罪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罪是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後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對象不同。如果行為人倒賣珍貴文物給外國人,則觸犯前後兩罪,但屬於想象競合關係,應按重罪即倒賣文物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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