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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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認定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是怎樣認定的?

認定本罪的關鍵是這種行為是否經過批准。如果經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就是合法行為;反之構成犯罪

《文物保護法》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的調撥、交換,必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級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文物。

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構成

1、罪體

主體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主體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行為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

客體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和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這裏的文物藏品,是指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珍貴文物。

2、罪責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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