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不顧,情節惡劣的,應以遺棄傷病軍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傷病軍人,以致傷病軍人被棄置,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

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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