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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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淫亂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聚眾淫亂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興奮、的行為,如聚眾從事口淫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或滿足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二、聚眾淫亂罪怎樣懲處

聚眾淫亂罪屬於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這種行為在性開放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為,不管這種聚眾淫亂行為是否公開進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聚眾淫亂要求對於公眾的性感情產生了一定的破壞,侵犯的是社會的法益,所以要求行為人有聚眾的行為,淫亂主要表現在發生一定的性行為。對於行為人一定嚴厲的處罰,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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