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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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為目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

間諜罪的認定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規模的進行羣眾動員,進行有組織有規模的信息散佈傳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員收買偽裝進行虛假信息大面積傳播,造成大面積影響,致使國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損失。

4、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並發動代理人,進行淫穢工作,實施賣淫為目的的信息間諜組織,以蒐集人文思想、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進行以人肉交易、色誘影響、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絡竊密、小規模偽裝社交網絡滲透等行為。應以國家間諜罪、商業間諜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嫖娼罪、網絡計算機信息竊密犯罪、隱蔽性特種設備違規使用罪等並刑構成犯罪因素,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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