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認為情節不嚴重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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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認為情節不嚴重不立案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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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受害人可以通過檢察立案監督的途徑達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將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並列,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一。

所謂立案監督,就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的,對刑事案件立案實行訴訟監督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立案監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夠得到及時、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控告,由檢察機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再進行必要的調查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處理。

公民一般是向派出所報案,這個時候自然就需要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而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情況下,受害人表示不服的話,則可以通過檢察立案監督的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時,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而檢察院則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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