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税主管税務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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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税主管税務機關是誰?

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税主管税務機關是誰?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也就是説,股權轉讓所得納税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税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税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至於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二、哪些行為屬於股權轉讓行為?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

《辦法》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納税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辦法》第七至九條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四、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納税人實施的一種税收保障措施。同時,《辦法》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説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轉讓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進行了明確,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等。

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需要一定的資金來經營和發展,那麼就會通過發放一定比例的股權來獲取資金,那麼購買股權的股東也是可以在後期將股權進行轉讓,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在計算繳納税金時會按照股權原值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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