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税如何繳納?
一、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税如何繳納?
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納税義務人,需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税 。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沒有繳納印花税的義務。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由轉讓股權的股東雙方繳納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萬分之五左右。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税率計徵印花税。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率:無印花税二、股權轉讓印花税繳納的三種情況如下:
1、當公司有實際入資的資金根據轉讓的金額,雙方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税;
2、當公司沒有實際入資的資金轉讓方、受讓方都不用繳納印花税;
3、特殊情況,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税費較多,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税、營業税、契税、印花税等相關問題。
(1)如果A是企業,其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形成的投資收益,要併入A企業的利潤,計徵企業所得税還要交印花税;
(2)如果A是個人,其轉讓股權應該按照轉讓股權的價格與投資款的差額,計徵個人所得税另外,A和B都還要交印花税。
二、印花税股權轉讓的徵税原因: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税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税。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範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2、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税的徵税範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税依據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税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綜上所述,首先股權的轉讓是有兩個當事人的,需要轉讓以及被轉讓方的當事人向上申報將個人股權轉讓成為印花税,雖然股權轉讓的義務不是股權轉讓的公司應當承擔的,但是由於一個公司的股東雙方都需要繳納所以還是和公司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