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由誰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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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繳納印花税

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由誰來繳納

1、企業註冊資本發生變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2)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註冊資本沒有變化,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反之則需要。

2、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

(1)《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税的義務。

(3)《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依據上述規定,若能證明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則可以要求企業補(代)繳納印花税。

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繳納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税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劃定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依據上述規定,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應該分別就股權轉讓合同金額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適用萬分之五税率繳納印花税。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由誰來繳納的相關資料。就單純的對於一份股權轉讓合同的印花税來説,簽訂合同的雙方才有義務繳納印花税。如果公司不是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就沒有義務為此合同繳納印花税。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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