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税務處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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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税務處理是多少?

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税務處理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税務處理是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税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税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税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税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税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税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税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税基礎。

6、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税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7、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税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税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税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後存續企業資產佔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8、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税務處理。

9、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後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

由此可見,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税務處理是多少呢?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嗎,企業在進行税務重組時其股權不得低於初始交易額的85%,這些都是需要進行注意的,大家要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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