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一般重組的税務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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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立後納税人的處理

企業分立一般重組的税務處理是什麼?

分立後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税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税務事宜,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二、分立後資產的計價

企業分立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分立企業的税務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業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

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四、減免税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產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税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税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後的企業符合減免税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税至期滿。

3、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税收法規的減免税條件,分立後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税收優惠。

五、虧損彌補的處理

分立前企業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後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認定後,可在税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彌補。

六、企業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税處理:

(一)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二)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三)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七、企業分立中增值税的籌劃

(一)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可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税應税貨物,又涉及到營業税的應税勞務。對於混合銷售行為,我國税法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税勞務,不徵收增值税。由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税率為17%、13%(進項税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為6%和4%。而營業税(娛樂業除外)的税率一般為3%——5%。因此,從整體上看,增值税的税負高於營業税。所以,對於一些從事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來説,可以考慮將這一部分營業税的應税勞務分離 出去,單獨成立一個企業,從而實現企業總體流轉税税負的降低。

(二)以自產初級農產品或自行收購的廢舊物品為原料進行產品生產的企業可利用企業 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

我國税法規定:對於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税。同時考慮到一般納税人購進這些農產品時沒有進項税額抵扣,因此又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税農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税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准予按照買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税額。但對於使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對於廢舊物資的收購也有類似的規 定。這就為這兩類企業通過企業分立進行增值税籌劃提供了空間。

(三)通過企業分立對增值税納税人身份進行籌劃

為了便於增值税的徵收管理,我國税法將增值税納税人按其經營規模(銷售收入)及會計核算體系的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由於小規模納税人購進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税額不能抵扣,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較高。但有時候情況恰恰相反,對於一些產品增值率高,進項税額少的一般納税人來説,它所承擔的增值税税負有時會遠遠超過小規模納税人。一般納税人與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差異情況可通過以下公式來進行推導:(這裏假設一般納税人的税率為17%,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為6%,其 他檔次税率的推導方法相同。)

一般納税人產品的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 - 不含税購進額)÷不含税銷售收入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不含税購進額×17%)÷(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銷項税額 - 進項税額)÷銷項税額

所以:

進項税額 = 銷項税額×(1 - 增值率) =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一般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 = 銷項税額 - 進項税額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 - 不含 税銷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規模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 = 不含税銷售收入×6%

當兩類納税人應納税額相等時,即:

不含税銷售收入×17%×增值率 = 不含税銷售收入×6%

可算出納税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5.29%。

即當所銷售貨物的增值率為35.29%時,小規模納税人與一般納税人的税負相等。當增值率大於35.29%時,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較輕;反之,則否。而且,隨着產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規模納税人的税負優勢更為明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税人。

但是,我國税法也規定:對於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納税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也就是説,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税人的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手續。那麼,怎樣做才能既不違反税法的規定,又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税人低税負的優惠呢?這時,通過企業分立,來降低單個企業的經營規模無疑是一種好的籌劃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分立一般重組後,税務處理方式會發生變化,分立後的企業為獨立的個體,需要獨自承擔有關的税收費用。而分立後的税費並不一定會升高,相反可能由於公司性質的不同,降低了税費,從而降低了企業運行成本,所以這也正是一些企業熱衷分立重組的原因。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企業分立一般重組的税務處理是什麼?”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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