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要繳納印花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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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業要繳納印花税

小微企業要繳納印花税嗎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享受營業税、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和印花税的優惠政策。對月銷售額在3萬元(含本數,按季納税9萬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對月營業額在3萬元(含本數,按季納税9萬元)以下的營業税納税人,免徵營業税。政策範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二、增值税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

(一)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二)按季納税申報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按季納税的試點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2016年7月納税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應税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三)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規定:

1、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税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税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税優惠不需要專門申請。

3、體工商户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個體户可按照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4、浙江省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3萬元)的小微企業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當期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税款,符合申請退還的條件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規定,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税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根據《浙江省國家税務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税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1、當月增值税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後做作廢處理;

2、當月增值税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

二、相關税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1、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七、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税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税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2、根據《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文件規定: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徵增值税、營業税相關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文件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税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税,並確認為應交税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税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税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税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税收優惠政策,國家税務總局對增值税納税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納税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附件3《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小規模納税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税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税銷售額”、“本期免税額”、“小微企業免税額”、“未達起徵點免税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税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税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税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税銷售額”,由納税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税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額”、“小微企業免税額”、“未達起徵點免税額”欄次,由納税人根據當期免税銷售額和適用徵收率計算填寫。

終上所述,實際經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免徵增策略的銷售額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無行企業可以分別享受免交印花税政策,其他採取的方式分攤後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免徵印花税政策,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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