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想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請問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嗎?如果徵收,税率是多少,法律依據又是什麼呢?相信看了以下文章後各位小夥伴會有所收穫。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嗎?

一、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嗎

《印花税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已經明確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財税[1988]25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二、哪些行為屬於股權轉讓行為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税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税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税款義務。

四、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

《辦法》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納税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辦法》第七至九條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五、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納税人實施的一種税收保障措施。同時,《辦法》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説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轉讓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進行了明確,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等。

六、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主管税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採用淨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淨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採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採用其他合理方法。

淨資產主要依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報表計算確定。對於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比超過20%的企業,其以上資產需要按照評估後的市場價格確定。評估有關資產時,由納税人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同時,為了減少納税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七、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根據《辦法》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税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税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徵收過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税費與税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複徵税。

對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八、股權轉讓的納税地點和納税時點如何確認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也就是説,股權轉讓所得納税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税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税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事先報告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納税申報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三)事後報告義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税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説明。

最後提醒一下,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税是根據股東是否是以投資原值轉讓自己的股權,其轉讓所得是否為0。應納税所得額是否也為0,如果是則不用交個人所得税。也就是説,不是發生股權轉讓就要交税,只有發生溢價時才交税。不知道各位小夥伴明白沒有,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到本站進行提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