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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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税務制度規定,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為了明確企業的所得税制度,使得企業知道自己應不應該交所得税、交的的所得税率是多少、如何繳納等,國家為此出台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下面本站為大家説一下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工作,保障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税人。

第三條 納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税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税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税人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明確。第四條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核定應税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税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税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税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税人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税額

第五條 税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税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或應納税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税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税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採用應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應納所得税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税所得額=應税收入額×應税所得率 或:應納税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税所得率)×應税所得率

第七條實行應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税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税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税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税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 業  應税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製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築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第九條納税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税所得額或應納税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税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税額或應税所得率。

第十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税人送達《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表樣附後),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鑑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税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税務機關。《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税務機關和縣税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税人執行。主管税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税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户審查核實,提出鑑定意見,並報縣税務機關複核、認定。

(三)縣税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認定工作。

納税人收到《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税務機關視同納税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一條税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税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税;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户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或應税所得率。主管税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税人及社會各界瞭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税額或應税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税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

(一)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確定納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税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税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税所得率計算納税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税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税人預繳税款或年終進行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四條 納税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税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税:

(一)納税人在應納所得税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税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税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税額,餘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税額,由納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税申報。

(三)納税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税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税額繳納税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內容是我國現行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暫行辦法裏明確説明了徵税的依據、徵收的範圍、各行各業的税率以及企業該如何交税等具體內容。税務收入在我國的國家收入中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企業應該遵紀守法依法納税及時申報,這樣國家才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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