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贈與合同要納税不 - 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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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償贈與是什麼

簽訂贈與合同要納税不,相關規定有哪些

對於受贈人來説,《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列明的應税所得有以下十種: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而繼承或贈與所得不在明示之列。《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還存在一個兜底條款,即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説,法律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在上述十種應税所得之外另行規定應税項目。但從目前税法部門規章來看,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規定,在非法定條件下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應當按20%計徵個税和股權贈與徵税以外,均沒有受贈或繼承其他財產所得應當交所得税的規定。

二、贈與合同要納税不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贈與雙方辦理免税手續時,應向税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税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複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税不徵税手續。

3、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4、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其應納税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税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

5、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因此,上述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如果不存在直系親屬關係,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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