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 - 有哪些相關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税收,而國家對於税收的徵收是具有強制性,税收不僅體現了國家的權利也促進了社會公共需求的滿足,在生活中,我們每天都會接觸税收,特別是企業和商户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納税,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税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税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税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處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罰款的税務行政處罰,或者雖未超過但需要對其違法違章行為做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適用一般處罰程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税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税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一般處罰程序

(一)案件調查

收到相關崗位發現當事人有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通知後,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調查:

1.對税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税務違法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並製作《詢問(調查)筆錄》。檢查或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調查情況製作《税務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税務行政處罰建議,報批後,將案卷材料及各種文書、筆錄移送一般税收違法行為審理崗。

(二)案件審查

1.對違法案件進行審查,案件審查結束,製作《税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2.對擬予以處罰的,根據審理結論和擬處罰決定,製作《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報經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種類、範圍、幅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同時,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税務行政處罰,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製作《陳述申辯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押印;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4.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聽證程序組織聽證。經聽證程序聽證後,有變更審查結果的,重新制作《税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三)處理處罰決定

審查終結報告審批結果製作終結性文書:

1.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處罰的,製作《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不予以處罰的,製作《不予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税務處理:需要予以税務處理的,如收繳發票、停供發票等,製作《税務處理決定書》、《收繳發票清單》。

(四)移送執行

處理處罰決定等終結性文書報審批後,移送執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在案件查處終結後,製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見書》,報經審批後將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綜上所述,税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如果拒不繳納税收,是會構成行政違法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只有税收的繳納才能促進社會公共服務的建設,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還能促進社會的公平,所以大家可以多多瞭解關於税收的規定,有不明白的可以登錄本站網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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