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税的納税人是誰 - 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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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税的納税人是誰?相關規定有哪些?

隨着全球化進程的發展,各國的商品流通頻繁,商人們將本國的商品運輸到外國進行銷售,有時候價格相當優惠就侵害了別國的利益,之後逐漸會徵收反傾銷税。那麼反傾銷税的納税人是誰呢?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反傾銷税的徵收

(一)徵收的決定。如果徵收反傾銷税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徵收反傾銷税,以及徵收數額是等於傾銷差額,還是低於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麼反傾銷税的徵收額最好低於傾銷差額。

(二)徵收的對象。徵收反傾銷税時,不能採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徵收反傾銷税。徵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為該國。

(三)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範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並作為反傾銷税的徵收額。

二、反傾銷税的納税人

在進口那個環節徵税的,甲國的A廠商生產了一種產品賣給了乙國的B廠商,B廠商再賣給同是乙國的C銷售商賣給乙國老百姓,乙國政府説這產品老影響本國產業了不行要徵反傾銷税,這裏,B廠商就是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也就是反傾銷税的納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終負擔者就不一定完全是進口經營者了。乙國政府一徵税,B廠商的利潤被壓縮了,就和A廠商談判,A廠商生產了那麼多總得賣出去,甲國市場太小,於是只能便宜點,在這裏,A廠商和B廠商都負擔了一部分税款。

確定反傾銷税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徵收的,其徵税的幅度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後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徵税建議,由國務院税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徵收反傾税的決定做出後,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反傾銷税,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反傾銷税的納税人是進口經營者,政府支持進口經營者在本國進行銷售商品,同時也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來對反傾銷税進行合理的徵收,對於反傾銷的商品政府會對其進行調查,在確定了税率的時候對進口者徵收反傾銷税,這對貿易大國來説保護了國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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