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局行政許可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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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繳税是國家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税人上交的税款將交到國家税務總局。國家税務總局頒佈了國税局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税務總局行政許可指的是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税務活動的行為。

國税局行政許可事項是什麼?

税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祕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1、是依申請的行為,税務機關不因納税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准,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税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税人進行納税檢查有區別。

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係。

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税票代售許可。

(一)實施機關

(一)税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税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税務機關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税務所以及省以下税務局的稽查局。税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税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税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税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實施程序

税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税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税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税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税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税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税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税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税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税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税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税務機關審查税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税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税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税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税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税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税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

(3)税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税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税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准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税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税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准決定的税務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税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税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税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税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准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准,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税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

綜上所述,國税局行政許可事項是指國家税務總局頒佈的有關國家税務總局行政許可的相關注意事項。公民應該自覺地關注國家税務總局所頒佈的有關注意事項,並且嚴格按照注意事項進行繳税,依法納税,做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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