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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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2021年版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會受到責令改正的環境行政處罰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三、可以作出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誰?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處理環境污染等案件的時候,有權判處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的人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但作出的處罰種類必須是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之中列舉的內容,若確定的處罰並不屬於法定的處罰範圍,那麼相關公職人員有可能會受到被降職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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