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五種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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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的五種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五種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形式有七種而不是五種,具體的處罰形式如下: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訴訟的請求。

1、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認為針對其的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處罰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經複議,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複議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該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在十五日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2、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對於《行政複議法》或者其他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法定的,若公民、單位等收到的處罰決定書之中註明的處罰並不法定的處罰種類,那麼可以投訴相關環境執法人員。對於處罰種類合法,但是被罰者認為自己不應該被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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