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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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行為罰包括哪些措施?

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些措施?

行為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它是我國現行的主要環境行政處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環境行政主體可責令未經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行政相對人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2、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就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的一種行為罰的方式。

3、責令停業或關閉。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行政相對人,責令其不得繼續生產或經營的一種環境行政處罰方式。責令停業或關閉是一種最為嚴重的環境行政處罰方式,它意味着被處罰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從業資格的不復存在,不能再從事原先的生產經營項目。

4、責令限期治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我國海域航行時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船舶,有權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行政相對人對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治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和責令賠償國家損失。這兩種處罰方式是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特殊處罰方式,它們被具體規定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中。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海洋污染損害而使環境質量下降的單位,可以強制其支付恢復環境質量的費用。如果受害者無力從事恢復環境質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費用給他人從事此項恢復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海洋環境並造成損失的船舶可以強制賠償國家損失。

二、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説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綜上所述,環境行政部門針對發生的污染事件,應當在自身管轄範圍內進行處理,對企業處罰主要有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等,其中行為罰又具體包括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及安裝防污設施等。如果企業在海上作業造成污染,還應當賠償國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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