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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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怎麼規定的?

四川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哪些規定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

第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適用本標準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應當依法全面調查取證,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採用二維疊加函數計算處罰金額。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情節,設定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社會影響程度;

(二)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辦理本標準中列舉的十四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通過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通過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確實無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證據除外。

處罰金額按“百”取整。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後果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具有從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可以上浮5%以內執行,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10%以內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兩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倍數在0.1倍以內、pH值大於等於5或者小於等於9.5、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產安全等需要無法實施停產,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提前書面報告並採取減緩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規範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且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要求開展監測,且能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環境行政立案標準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事實上,不管在四川省還是其他任何省份,環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基準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解釋清楚的,總的來説,目前各省份都在通過法律制度儘可能的去約束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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