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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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是什麼

第一,適用範圍

本《執行標準》適用於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及廊坊開發區環保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第二,適用原則

1、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授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範圍內進行,同時應考慮符合法律的目的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2、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合乎理性,不能違背常理、常規,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和適用。

3、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要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因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給予不同對待。

4、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新法優先的適用原則。當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當生態環境部門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生態環境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生態環境部門規章;

6、當生態環境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

7、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基本相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三,執法人員適用本《執行標準》應遵循如下規定

1、本《執行標準》對法律、法規及規章設有幅度的處罰數額,根據主要情節的輕重進行了細化。一般情況下,在幅度範圍內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處罰;情況簡單的,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嚴重四個等級處罰。

《執行標準》所稱的情節輕微,是指違法行為能及時得到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不予處罰或免予處罰。《執行標準》所稱的情節較輕、一般、嚴重或特別嚴重,是指在法定處罰金額內依次提高額度的處罰。

1、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執行標準》確定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處罰金額 應當是《執行標準》中規定的幅度的中間值;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處罰金額應當在《執行標準》規定的幅度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3、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在未予責令改正前,不得單獨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執行標準》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標準》未作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4、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2)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 政處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3)違法情節惡劣,污染物嚴重超標排放的;

(4)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 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5)隱匿、銷燬或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環境行政處罰需要滿足違反了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自由裁量執行標準時,應該對於案件的情節進行細分,並且判斷該情節的輕重和程度,從而來衡量應該對行為進行的相關處罰。如果有責令之後拒絕進行改正的或者銷燬證據的行為,則可以進行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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