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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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規定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規定是必須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環境法律規定是什麼?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 【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在當代的時候會環境主管部門是有權利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範的行為做出一定的處罰的,當然這樣的一種處罰實際上是有自由裁量的權利的。但是使用自由裁量權力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合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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