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交強險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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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下交強險不賠償

哪些情況下交強險不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保險公司不用先行墊付和賠償損失: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投保交強險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問題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標準,全國統一責任限額為12.2萬元。其中,車方有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車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交強險責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強險是不分責任的。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按過錯分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具體規定: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強險的運行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這裏的原則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

要是事故屬於法律中規定的交強險不賠償的情況,肯定的保險公司也就不會基於交強險做出賠償了。因此,實踐中,認定事故是否屬於交強險免責範圍是尤其重要的。要是就這方面產生糾紛的話,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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