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賠償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意外傷害險賠償範圍

意外傷害險賠償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身故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傷殘賠償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賠償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燙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燙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即:後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綜上所述,意外傷害險賠償範圍包括身故賠償、傷殘賠償、燒燙傷賠償。喝酒吸毒後受傷打架受傷不賠,違法是不賠的,小編提醒大家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是並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建議大家要注意準備意外險理賠相關理賠材料。更多內容請關注我們的網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