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的賠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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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的賠付範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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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險範圍


生活中難免會出現意外,不少人選擇用保險來規避風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購買問題成了很多消費者的關注焦點。面對市場上繁多複雜的產品,很多消費者在選擇時犯了難。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通常來説,人身意外保險是最值得投入的險種,其特點是保費低、保障高,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到嚴重創傷的客觀事件的。如人們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應屬於意外事故;而在水裏突發心臟病導致死亡,就不屬於意外傷害,因為它是身體內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點一般是交費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範圍

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2、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意外保險

意外保險即人身意外保險,又稱為意外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保險。

1、意外保險險種概述

意外保險基本概念

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於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

這裏的身體是指被保險人的自然軀體,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這裏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這裏所指的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1]

2、意外保險主要因素

外來

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鹼、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使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突發

所謂突發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係。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於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病,與突發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別的,前者不屬於傷害保險的範圍。

非本意

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願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於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對於這種完全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傷害,不屬於意外傷害。

非疾病

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鬆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人身意外保險範圍非常的廣,現在的物質生活可以算是非常的充實,豐富了,相比以前,真的是差距太多,地鐵,火車,汽車等等交通工具。這些雖然方便,但是危險係數也是比較高的,所以一般也會有車險,總之保險無處不在,這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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